资料图:公交车的驾驶室隔离装置。中新社记者 杨华峰 摄

重庆万州2015年至今共有9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例 其中7件与公交车有关

最高法大法官:建议增设“妨害安全驾驶罪”

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近日提到,重庆公交坠江事件给社会带来重要启示,今后有必要完善制度、健全法律。他建议增设“妨害安全驾驶罪”。当天下午,最高人民法院案例研究院召开第十一期“案例大讲坛”,以“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”等典型案例为样本,研讨对正在驾驶公交车的司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何认定法律责任,如何预防、规制以及立法完善等问题。

以往类似案件绝大多数适用缓刑

重庆市万州区法院法官严学万透露,万州区2015年至2018年共有9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案例,“其中与公交车相关的有7件,占比77%。7件案件中,案件当事人年龄段集中在40、50岁。文化程度普遍不高,多为文盲或小学学历。7件案件均做了有罪判决,但绝大多数适用缓刑。”

至于为何适用缓刑,他解释说,考虑被告人普遍年纪偏大,属于中老年人,且文化程度、法制程度都很低。案发后认罪态度不错,均能积极赔偿损失,部分被告人还有自首行为。同时,上述案子危害后果不严重或不是特别严重,基本没有人员伤亡,财产损失也不大,最多为一万多元。故作出上述判决。

对于类似案件,如何区分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?能否以抓方向盘或对驾驶员有干扰就能定罪?严学万建议,案件入罪标准、量刑档次、危害后果层次等都应进一步明确。

据悉,我国刑法规定,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
乘客抢夺方向盘如何定罪要细化

外界关注的一个问题是,在因公交司机与乘客之间的冲突引发交通事故的案件中,乘客是否必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?

对此,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法官胡洋认为,判断被告人行为的危险性时,不能只考察其行为带来的损害后果。

她说,发生交通事故当然体现了被告人行为的危害性,以及案发时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,即使没有发生损害后果,也不代表案发时公共安全没有处在危险状态中。“要结合案发时公交车内的状况,比如乘客数量、车外环境、行驶速度等,综合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使公共交通处于危险状态。” 胡洋举例,如果道路交通正处于拥堵状态,所有车辆行驶非常缓慢,此时被告人拉拽方向盘就不能认为其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。因此,“对于乘客抢夺、拉拽方向盘的行为不能一概而论,均按照这个罪行来论述。”

胡洋说,现实中有一些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辱骂驾驶员,或其他车辆追逐、逼停公交车,都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驾驶员正常驾驶,但此种情况下公交车仍然在驾驶员的掌控之中,驾驶员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采取措施来应对,故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该审慎考虑。

不能仅靠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定罪

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认为,在此类案件中,只依靠现有的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等罪名,对乘客定罪量刑,难以做到罪与刑相适应。

他建议,针对乘客此类行为可考虑增设“妨害安全驾驶罪”:将“采用威胁、暴力方法侵犯正在驾驶公共交通工具驾驶人员的人身权”、“强行干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等行为”纳入其中,量刑可参考危险驾驶罪。

此外,可规定在桥梁隧道、高速公路、人员密集区等实施上述行为的从重处罚。同时有上述两种行为且构成其他罪名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定罪。对于擅离职守的司机,其行为可纳入危险驾驶罪。

据悉,我国刑法规定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,处拘役,并处罚金。这四种情形包括,追逐竞驶,情节恶劣的;醉酒驾驶机动车的;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;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,危及公共安全的。

胡云腾建议,可在上述四种情形之外增加一条。即,“以其他方法”。至于“其他方法”具体指什么,将来要有司法解释。如,长时间玩手机,或者跟乘客发生纠纷以后离开驾驶室去打架、骂架,就可按照该条进行处罚。

案例

为何多数此类案件都判了缓刑?

辽宁省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近日接连宣判3起拉拽公交司机案:汲传明等3名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正在行驶中的公交车失控,司机或乘客受伤,一审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、缓刑4年不等的刑罚。

法院经审理查明,2017年4月25日晚,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居民汲传明在沈阳市乘坐133路公交车时,因下车问题与司机张某发生争执。汲传明对张某进行拉拽,令其偏离驾驶室。最终公交车失控并撞向路边护栏。法院认为,汲传明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拉拽驾车司机,导致车辆在公共道路上失控,司乘人员受伤,危及公共安全,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为此,对汲传明判处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
最高法“案例大讲坛”研讨会当天,此案的主审法官沈阳高新区法院法官赵颖南也到了现场。

赵颖南介绍,对于此类案件,“我们主要从被告人拉扯司机力度、打击部位,司机受到干扰后整个人的状态,案发时的车上人数、车下道路的人车密集度、公交车车速以及危害后果,还有被告人案发后的认罪态度、赔偿情况,被害人的谅解情况综合进行量刑。”

她说,该法院从2014年至今共审理此类案件26件,全部定罪。其中有4件在出租车上发生的案件,22件发生在公交车上。这22件中有2件被判实体刑,被判刑者刑期均在三年六个月左右;剩余20件均判处了三年有期徒刑,缓刑三年到四年。

为何多达20件案件判处了缓刑?她解释说,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,法院都是从被告人一贯的表现,其犯罪目的、动机,犯罪之后的态度去判断被告人是否符合条件,“判处缓刑的案件,我们认为均符合刑法规定的判处缓刑条件。”

判处缓刑前,沈阳高新区法院要求被告人必须对被害人进行全部赔偿,被害人对其行为要表示谅解,相关的书面材料根据法律规定向社区矫正部门送达,同时委托社区矫正部门对被告人要进行审前社会调查,给法院出具这些意见。对此,赵颖南说,“判处缓刑有利于被害人及时、全面地得到赔偿。2014年以来,除两起案件外被害人均得到赔偿,赔偿数额共计76.79万元。”

本组文/本报记者 孟亚旭